凡为夫妇之因,前世三生结缘,始配今生之夫妇。若结缘不合,比是怨家,故来相对……既以二心不同,难归一意,快会及诸亲,各还本道。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婵鬓,美扫峨眉,巧呈窈窕之姿,选聘高官之主。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。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”。 这是在敦煌山洞出土的唐朝人“放妻协议”的内容。从这份协议书看来,这对唐朝夫妻离婚的原因,完全是由于感情不和。同时“一别两宽、各生欢喜”,也就是好聚好散,此外,这名唐代离婚男主角还祝福女方选择一个“高官”再嫁。 这份来自唐朝的“离婚协议书”着实让人开了眼界,没想到古人竟有如此胸襟和风格。唐朝无疑是中国古代最开放的国度,对外经济、文化交流十分活跃,也包括相对其它朝代而言的性开放。唐朝的性开放从婚姻制度上也可见一斑。比如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者甚多,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,再嫁者就有23人,三嫁者也有4人。 《唐律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: 一、协议离婚。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“和离”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坐。” 二、促裁离婚。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,即所谓“出妻”。《礼记》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:不顾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恶疾、哆言、窃盗。《唐律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,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,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,不必经官判断,只要作成文书,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,即可解除婚姻关系。但同时,《唐律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“三不去”的定则,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,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,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。有“三不去”中任何一条,虽犯“七出”,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。 三、强制离婚。夫妻凡发现有“义绝”和“违律结婚”者,必须强制离婚。“义绝”包括夫对妻族、妻对夫族的殴杀罪、奸杀罪和谋害罪。经官府判断,认为一方犯了义绝,法律即强制离婚,并处罚不肯离异者。对于“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”,也强制离婚。 婚姻制度的相对宽松,也进一步促成了唐朝两性的开放。以皇室为例,唐太宗李世民登上皇位后,便将亡弟李元吉之妻霸为己有。之后,李渊从父兄子、卢江王李瑗谋反,李世民将其诛杀后,又将其妻纳入后宫陪侍左右。唐高中李治则在当太子时便与李世民的才人“武媚”关系暧昧,继大位后便让自己的庶母出任皇后。唐玄宗李隆基则夺儿媳妇杨玉环为自己的贵妃。而武则天、太平公主,韦后、安乐公主,包养男宠之事更是人尽皆知。 官僚贵族们普遍蓄养家妓。白居易“黄金不惜买蛾眉,拣得如花三四枝”之诗句,便是对唐代这一世风之真实写照。朝廷还依据官员品级对蓄养家妓规模作过规定。中宗曾令:“三品已上,听有女乐一部;五品已上,女乐不过三人。”唐玄宗则下诏:“五品已上正员清官、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。并听当家畜丝竹,以展欢娱。”如此荒唐之诏,便使官吏们可以堂而皇之地蓄妓淫乐。 唐代的市妓十分发达,规模可观。如长安的平康坊,时有“风流薮泽”之艳称。从史料及唐诗中可以看出,唐代的官吏、文人、学子大都不拘泥于礼法,经常出没于妓馆青楼,还常用艳诗新词来描绘自己狎妓之风流韵事,连许多大名鼎鼎的文人墨客也是那烟花柳巷之常客。 从史书和当时的一些文学作品中都不难发现,唐代民间男女自由恋爱、自由结合的事较常见。 唐人对女子婚前贞操并不看重,失身而又另嫁也视为常事。婚前性行为、婚外恋较为普遍。当时的才女晁采与邻生文茂时常以诗通情,并乘机欢合,晁母得知后并不过分谴责,而是叹曰:“才子佳人,自应有此。”于是便为他们完婚。 唐人对婚外性行为并不认为是奇耻大辱,反而当作风流韵事。维扬大商人之妻孟氏在家中吟诗,一少年入门而言:浮生如寄,年少几何,岂如偷顷刻之欢。于是孟氏就和他私通寻顷刻之欢。“其妻孟氏……独游于家园,四望而乃吟曰:“可惜春时节,依然独自游。……忽有一少年,容貌甚秀美,逾垣而入,笑谓孟氏曰:“何吟之大苦耶?”……自是孟氏遂私之,挈归己舍。……”(《潇湘录》) 长山赵玉之女一日独游林中,看见一锦衣军官十分英武,便问:哥哥喜欢我吗?若能得一次宠爱,小女子死了也无怨。军官答道:做一回“露水夫妻”如何?赵氏说:暂为“露水夫妻”也会记住哥哥的。于是二人在林中欢合而别。“赵氏曰:“我若得此夫,死亦无恨。”……锦衣遽下马,入林内。既别,谓赵氏曰:“当生一子,为明神,善保爱之。”(《太平广记》卷第三百六) 大概是受李唐北人血统的影响,唐朝是中国古代性观念最开放的朝代,所谓的“脏唐”之说亦寓意唐朝不拘纲常礼法、无视人伦道德的空前“性自由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