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,国务院决定以2010年11月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精神,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、部门分工协作、地方分级负责、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,各村(居)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工作小组对本区域人口普查负有组织领导责任,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,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负责确保以下工作目标的实现:

一、加强组织领导

组建普查工作小组;选调和配备与普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;组织协调各普查机构、工作人员通力协作,密切配合,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确保经费和物资到位;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,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。

二、深入宣传动员

切实制定人口普查方案,采取多种宣传形式,广泛、深入地开展社会宣传动员,使人口普查家喻户晓、深入人心,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。

三、坚持依法普查

严格贯彻执行《全国人口普查条例》,确保本地人口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独立行使调查权、报告权和监督权,保证人口普查工作依法、有序、规范开展。

四、确保普查质量

严格贯彻执行《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方案》和省、市、县统一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,建立分级负责、层层把关、责权明确的质量控制机制,确保人口普查数据全面、准确、客观、真实。

五、严明奖惩制度

对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忠于职守、坚持原则,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;对不执行《统计法》、《全国人口普查条例》和普查方案,伪造、篡改普查资料,强令、授意普查机构、普查人员、普查对象编造虚假普查资料的人员,依法给予处罚。